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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2000年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

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

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基于当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并分别明确:

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此后,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重新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不再隶属于特种设备。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行政许可职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职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时,以及使用了规定期限的在用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新研制和制造标准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特种设备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三、相关企业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另外,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单位,有义务自觉接受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对其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核,不将未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用于指导制造的技术文件。

(二)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有义务做到:

1.对规定实施制造许可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部件,制造单位应当申请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不将未取得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或部件提供给他人使用;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4.对取得安装、维修许可并拟安装、维修本企业制造产品的其他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有义务做到:

1.申请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不从事未取得许可项目的相应业务;

2.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按照规定要求配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保证其持证上岗;

4.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不将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交付使用;

5.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四)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并有义务做到:

1.购买并使用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聘用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或改造;

2.新增特种设备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不将未登记或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3.制定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上述制度还必须申请并取得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合格;

4.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5.聘用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承担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6.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7.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8.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不将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并及时注销使用登记;

10.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配备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

1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