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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分局,纤检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石质监函[2017]28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市局组织了2017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本次检查,市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和案卷评查细则,要求各单位按照细则要求对本年度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各单位上报了本单位2017年行政处罚案卷目录,市局从目录中随机抽取各单位行政处罚案卷一卷共计15本,组织有关人员按细则开展评查。

从上报的案件数量看,有的单位案件办理数量呈现出断崖式下跌,甚至有的单位全年没有处罚案件。案件办理数量较多的单位有长安区局、藁城区局、深泽县局、新乐市局、无极县局、晋州市局。

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较高的单位有:裕华区局、晋州市局、元氏县局、赵县局、新乐市局、井陉县局。案卷制作质量明显进步的单位有:赞皇县局、深泽县局。

    从评查结果看,大部分行政处罚案卷主体合法、事实清楚、文书应用和制作比较规范、卷内材料基本完备,体现了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但与省局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有的单位制作的案卷不符合有关要求,仍出现了不合格案卷。不合格原因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方面

个别行政处罚案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不一致。

(二)程序方面

1、有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时,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中没有体现出示执法证件的叙述,也没有记录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编号。

2、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有的案卷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虽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但不够详细,有的单位甚至分不清查封、扣押的区别,错误使用执法文书。

3、告知适用听证的条件错误。有的案卷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机械照搬国家质检总局格式文书示例,将3万元罚款作为适用于听证的条件。正确的应当是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案件,这种错误告知可以视为没有告知听证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会导致案件被撤销的后果。

4、个别案件审理程序走过场。在《案件审理记录》中表现为没有对案件的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自由裁量、办案程序和执法文书进行全面审理,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后,审理人员发言都是“同意”,没有反映出实质审理。也说明案件审理把关不严、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5、《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间仍然错误的写成三个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六个月,剥夺了相对人申请救济的期限,还有的文书中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只写一个,正确的应为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

6、多数案卷中都没有使用《案件受理记录》文书,无法查证执法人员是否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在十五日之内进行查核,并决定及时立案。

7、个别案卷该使用《送达回证》的没有使用,造成当事人无法及时知晓其权利义务;有的虽使用《送达回证》,但内容填写不完整,无法证明送达真实性。

8、有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实现罚缴分离,还存在自行收缴罚款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三)事实和证据方面

1、证据不充分。认定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不足,违法标的物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关键事实,仅凭一份相对人的调查笔录予以证明,没有相关生产销售记录、票据、市场价格参考等证据,有的证据与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中记录的不一致,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

2、取证不规范。有的案件在调查取证时未使用《取证单》,证据资料复印件未见提供人签字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意见;举报案件无举报记录等。

3、少数单位片面只注重罚款,对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及时纠正却置之不理,相对人是否及时整改的相关证据没有在案卷中体现,这与行政处罚的初衷与原则相违背。

(四)法律适用方面

1、条款适用错误,如某区局办理的特种设备案件,违法事实为:“电梯报警装置不通,在电梯出现故障时不能联系安全管理机构,存在隐患”,该单位错以为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该案实际上违反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2、案卷前后适用法律条款不一致,如某县局在对一水泥生产企业处罚时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但是错误适用《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个别执法人员竟然不清楚条、款、项、目的区别,导致制作文书时错误表述适用法律的条、款、项、目。

3、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不规范。案卷中没有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理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理由和证据,有的虽写明了依据但没有说明理由和证据,行使处罚裁量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涉嫌滥用裁量权。

(五)文书制作方面

1、个别单位未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文书,致使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版式、字体等不一致,影响行政处罚案卷质量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2、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案卷卷宗中归档号和归档日期等为空项,案卷不编页号和日期,涂改不押印,卷内文件不按时间顺序排列和《立案审批表》编号混乱等问题。案卷保管年限应当至少为30年,而不是3年。

3、符合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没有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时应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却错误的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

5、个别案卷装订不符合相关要求,应使用线绳装订。 

三、几点要求

行政执法案卷是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全面记录,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的缩影,也反映着一个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是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最终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水平,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特别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后对行政执法案卷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规范管理工作,将案卷评查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以案卷评查为切入点,以案卷公开为着眼点,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二)查找差距,认真整改。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质量的优与劣,有些是执法人员的态度问题,也有些是水平问题。各单位要结合这次通报的情况,对所有案卷进行对照检查,认真总结、寻找差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按照《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反馈表》当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真正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达到查找问题、纠正不足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

(三)强化培训,提升能力。评查反映出少数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有的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业务水平和实际执法能力还不扎实,从而直接影响了一个单位的执法水平。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将培训学习与提高办案质量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完善机制,扎实推进。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07号)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进一步完善执法培训、案件审理、听证复议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扎实推进法治质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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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