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事信息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纪委反腐败工作要求,加强和改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第三条认真执行“收入申报”和“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局“十不准”规定。

第五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禁工作期间中午喝酒。

第六条严禁到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参与高消费,严禁接受“三陪”服务。

第七条严禁到桑拿浴池公款消费,严禁接受异性按摩。

第八条严禁接受各种赞助进入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等场所参加健身娱乐活动。

第九条严禁动用公款、公车外出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第十条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接受他人钱物。

第十一条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第十二条严禁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第十三条严禁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