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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股级干部选拔任免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系统干部选拔任免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按照规定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科、股级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科、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应包括: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献身质量技术监督事业,艰苦奋斗,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政绩突出;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廉洁白律,作风正派,尊重领组织领导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提拔担任科、股级领导职务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冀质技监人发[2001]10号)第十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产生任用对象。由市局人事劳动处组织,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
(二)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由市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市局人事劳动处对考察对象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德才条件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前要进行考察预告。
(四)市局党组集体讨论拟任职人选。
(五)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公示。对拟任职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七)报批、备案、任命。科级干部的任用(含非领导职务),由市局党组研究,报经省局党组同意、备案后,市局任命。
第七条科级干部免职程序
因退休、转任、降职、不适合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经市局党组研究确定,报省局审批、备案后,下发免职通知。
第八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其程序参照科级干部任免程序。经各县(市)区局党组研究,报市局党组备案后,由县(市)区局任免。报市局的备案材料包括:干部任免情况报告、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