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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任何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帮助本机关获取作出行政许可的有关信息,保证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三条 在由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多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但根据规定只能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材料予以公告。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从其他途径获取有关信息并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关系其重大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向行政许可窗口服务中心提出。

第七条 本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申请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述和辩解。

第八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应当按照规定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由业务承办处室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窗口服务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十条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活动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窗口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陈述、申辩活动,应在三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主要包括:事由、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当事人陈述、申辩活动,由业务承办处室和窗口服务中心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进行陈述、申辩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活动一般应采取简易方式进行;对于情况比较复杂 ,影响较大的行政许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陈述、申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加人员及列席旁听人员是否到场,核对其身份和资格,宣布参加人员的权利、义务及纪律;

(二)调查人员提出本次陈述、申辩活动需要查明的问题;

(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主持人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有关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询问或者主持辩论;

(五)记录员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双方意见,确保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本机关作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前,依法应举行听证的,按照《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听证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