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章制度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窗口办理”是指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工作模式,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设立独立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和决定,以及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其它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设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为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以下简称为受理人)。

受理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合格后,定岗定责,挂牌上岗。

受理人应当热情服务,并遵守廉政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属于能够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公示生效的原则。

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六条 窗口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接受监督,积极改进许可工作,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窗口职责

第八条 窗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依法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补正材料;

(三)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能够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办理;

(五)收取行政许可费。

第九条 受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完成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补正有关材料;

(三)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办理人;

(四)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

(五)对能够即时办理的许可事项即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需要同行政许可申请人联系的其他事项;

(七)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实施分档管理。

第三章 窗口办理程序

第一节 受理与决定

第十条 受理条件:

(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二)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

第十一条 受理人按照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资料录入微机、编号并填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通知书》。同时提醒申请人根据所申请事项预填《申请单》,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电子证书(IC卡)作为身份信息。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为身份信息。

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人应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交给申请人,并在当日将许可决定和全部材料转送办理人。

第十二条 对以下述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到本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受理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对由下级机关初审后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人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该许可事项的办理人。

第十五条 受理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全部理由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出具《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的地方加戳说明,更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人因为申请事项复杂无法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当即时通知办理人,研究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决定。

第十六条 除受理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受理人应当将申请事项的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正材料的相关信息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补正材料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xx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制作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一式三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受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二十条 窗口决定受理的申请,代理人、办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二节 送达与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受理人应当将受理的相关材料当日转送办理人。办理人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审查工作规则》的要求,作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未按申请人申请要求予以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转送受理人。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理人负责上报并告知受理人。

第二十三条 受理人应当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的当日与申请人联系,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转送、接受应当办理严格的签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应根据情况查验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及相关交费证明;如受理通知书遗失,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受理人应当在完成送达程序后,将准予许可的决定内容转到行政许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窗口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格式和示范文本;

(三)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限;

(四)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节 期限

第二十八条 能够当场受理的,受理申请期限从受理申请即时或当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办理人应对延长期限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交受理人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受理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承办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明确代理人、办理人在各个工作环节的期限,并严格按照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限应当确定,并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办理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织实施。

第四节 收费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收取费用的,由窗口统一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

依法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机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二ΟΟ四年七月一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