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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认证国家法律保障及政策支持

 一、法律保障

  《节能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

  二、政策支持

  1.节能产品认证政策

  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为此专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价格、税收等鼓励扶持性政策。如: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文),将节能认证产品列入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另外,节能产品认证还纳入中国名牌产品的评选条件。国家开始实施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8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

  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发改委将空调机、打印机、显示器、坐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列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正式实施。最近,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等。

  2.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

  “十一五”期间,国家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1.5亿只节能灯,投标产品均需获得节能产品认证。

  3.评选中国名牌加分

  获得节能/节水产品认证产品,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过程中,将获不同程度的加分。2008年,评选中国名牌的加分比例将达到15分,较2007年的10分又增加了5分。

  4.商务领域节能产品目录

  根据商务部要求,2008年5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合发布了《商务领域节能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大部分为获得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