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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记忆60年印记

       60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华大地上描绘了一幅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状况根本改善,社会主义文明程度大幅提升,国际地位空前提高……这样的成就让我们沉醉在了金秋十月,沉浸在祖国的辉煌业绩中。
       与新中国60年征程相伴相随,质检事业应运而诞生,顺势而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分散到集中。这些,都是无数质检人默默奉献,奋发有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质量月”、“质量法”、“市场准入”……一件件令人难忘的质量大事在历史征途上烙下了清晰的印记。
       60年带给我们的感动太多、太多;60年留给我们的记忆太深、太深。今天,我们就去打开那记忆之门,一起去浏览那一道道或清晰或模糊的印记。
 
    
    第一个国家标准颁布
    标准活动有章可循
    1958年,由国家技术委员会颁布第一号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被称为我国的“一号标准”。这部标准主要是对标准的结构、编写规则、内容确定、制定程序等步骤进行标准化,规定了标准化活动最基本的技术准则。当时,这部标准的内容借鉴了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导则中的相关规定,力求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导则等效,编写规则与之等同。
    其实,标准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此制定标准同样需要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就是制定标准的标准,它是标准化活动的自律规范,它的发布使标准化活动自身有章可循,为标准化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悉,标准颁布后,1981年、1987年、1993年均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2000年和2002年相继发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则是第4次修订。每次修订后发布的具体标准的项目数量不尽一致,《标准化工作导则》只是这个系列标准的统称。
    如今,我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普遍重视,企业标准制修订越来越规范。2006年,国家标准委提出了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新机制。
    
    第一次统一计量制度
    促进经济顺利发展
    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建国初期,各种计量单位混乱,给经济的发展和流动带来了困难。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全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命令”着重指出:国际公制(即米突制,简称公制)是一种以10进10退为特点的计量制度,使用简便,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原来以国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通用,可以保留。市制原定16两为1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10两为1斤。
    这一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关于计量工作的命令,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为一项事业颁布的第一个命令。足见国家对计量事业的重视。
    国际单位制创建以后,国家计量部门积极准备推行工作。197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1978年成立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负责推行国际单位制的工作。1984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要求全国到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允许市制单位使用到1990年年底,从1991年元旦起,一般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一个质量月活动启动
    不寻常的提高
    1978年,正值10年浩劫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恢复的初期,许多企业生产效率低,产品质量问题严重。为此,原国家经委设置了专门处理质量问题的办公室,并于1978年6月24日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开展‘质量月’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每年9月在全国开展质量月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质量第一”的思想,树立“生产优质品光荣、生产劣质品可耻”的风尚。就这样,一场声势浩大、讨伐劣质产品的活动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了。
    为搞好第一次质量月活动,原国家经委于1978年8月31日在北京召开了质量月活动广播电视动员大会,由国务院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做动员讲话。质量月期间,不仅有厂长、局长,而且还有部长亲自“站柜台”,听取用户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把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亲自带回来研究解决,这在当时叫“背废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全社会对质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纲要》中提出要继续大力开展质量月活动。“质量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由国家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倡导和部署,由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企业积极参与的以“质量”为主题的活动,从1978年一直延续至今。每到9月,中宣部、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都会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提出当年的活动主题,部署特色活动。
    
    第一部计量法律颁布
    不平凡的一笔
    20世纪80年代,国家经济的复苏仰赖于法律的有序调节,我国正处在经济立法的新阶段。国内的大气候为计量立法带来难得的机遇。同时,计量战线要求立法的呼声也很高。
    1985年9月6日,经过5年的努力,十几易其稿的《计量法》正式颁布了!新中国的计量事业从此由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新征程。该法对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权的第一部法律。
    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经历了20多年风风雨雨的《计量法》正在酝酿重大修改与调整。
    如今,我国计量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已形成了比较健全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以《计量法》为龙头和核心,包括8件行政法规、27件部门规章、33件地方性计量法规规章。这些计量法规涵盖了我国计量工作的各个领域,为计量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质量变化“晴雨表”
    1985年10月31日,第一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报浮出水面,重拳出击的抽查模式一炮打响。国家标准局组织了30多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历时1个多月,对几百家企业的33类产品进行了首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为65.4%。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诞生之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处于初始阶段,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少数企业片面追求产量而放松了质量管理,迅速崛起的乡镇企业部分也处于质量管理的初级阶段,工业生产中出现了盲目压任务、互相攀比速度的现象,导致部分工业产品质量出现下滑趋势。国家经委经过组织全国范围的质量检查和调查,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扭转部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状况的报告》,提出9项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实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始终围绕我国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展开,通过监督抽查,把握产品质量和行业状况,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一部标准化法律颁布
    建立一个新纽带
    为了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台一部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法律很有必要。
    1988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1988年12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规定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标准化体制等。它是国家推行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标准化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已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标准化是组织专业化生产的技术纽带。《标准化法》的颁布,有利于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标准是科研、生产、交换和使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对于那些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强制执行,违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标准化法》的颁布,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标准化法》实施十几年来,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提升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对外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的出现,《标准化法》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对其进行修订。
    
    第一次把质量工作作为年度经济工作主题
    走上质量路
    上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迅猛发展,一些企业片面追求数量,忽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质量大滑坡,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冲击市场。产品质量如何管理,要选择最科学、最经济合理、最完善的方案。
    1991年2月7日至1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企业工作会议,研究增强企业活力的政策、措施,部署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以促使全部经济工作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决定1991年为“质量、品种、效益年”,指出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的质量素质和经济效益,使企业逐步走上投入少、产出多、质量好、消耗低的效益型发展轨道。为加强对这一活动的组织领导,国务院还成立了以国务委员邹家华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国务院将1991年定为“质量、品种、效益年”,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把质量工作作为年度经济工作主题。
    
    第一次“中国质量万里行”出征
    大快人心事
    在1991年第四季度新闻文化促进会上,首都新闻单位倡议联合开展一次大型采访活动——中国质量万里行,报道“质量、品种、效益年”一年来全国质量工作的进展,给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1992年2月11日,“‘中国质量万里行’系列新闻宣传活动”拉开序幕。这次活动由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发起,得到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从2月11日至5月31日,直接参加这次“质量万里行”报道活动的中央各新闻单位累计刊播各类文稿约1000多篇(条),关于产品质量的报道同时在报纸、电视、广播发出,强力啤酒、青岛威士忌、长白山葡萄酒等产品的质量问题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先后“曝光”,一大批影响人民生活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了藏身之地。“中国质量万里行”成为舆论监督假冒伪劣产品与有关企业的集中报道战役。
    这组报道立即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消费者在来信中纷纷表示:“大快人心事,质量万里行”,“这是党和政府为人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希望万里行天天行”。正因为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原本计划作为一次性活动的“中国质量万里行”,变成了一个持续性的常年开展的活动,延续至今。
    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对全民族质量意识的树立和强化,对质量法制的制定和完善,对企业质量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对中国名牌事业的发展,都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后来又有许多类似“行”的活动的出现,还有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启示。
  
    第一次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
    两种手段管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对繁荣城乡经济,扩大出口创汇,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的企业面临着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的严峻考验,如何提高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抓好质量工作,成为当时的一个重要问题。
    1992年4月27日,引人注目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我国第一次就质量工作召开专门会议。当时的总理和副总理在会上分别指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在抓质量上要对人民负责。”“质量意识是存亡意识,今年要突出抓一下质量,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清醒地认识到,不讲质量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会后,以国务院38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用市场机制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加强质量监管。
    总的算来,我国先后于1992、1999、2007年召开了三次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每次都是对前一时期的工作总结和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而且每次都是在关键时刻召开的,说明了政府对质量工作足够的重视。
    
    第一部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诞生
    质量工作的总纲
    自改革开放开始到1993年期间,我国的产品的质量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当时产品质量差仍然是我国生产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群众怨声载道,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当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制不建全,处罚不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国务院在当时曾经颁布过一些行政法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往制定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产品质量法》,有利于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加速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颁布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部《产品质量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是,法律不是静止物,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2000年7月8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33号主席令,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质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质量工作的总纲。
    
    第一个实施“质量兴市”战略
    在浴火中重生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温州鞋市场越做越大,不少利欲熏心的作坊,开始偷工减料,用人造革冒充真皮,用硬纸板支撑皮鞋“骨架”和鞋底。这样的皮鞋穿在脚上,只有七八天的寿命。一时投诉铺天盖地,原轻工业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将温州产皮鞋列为重点整治对象。1987年8月8日,杭州市下城区工商局在武林广场,一把火将5000余双劣质温州鞋付之一炬。
    武林门的这把火,烧起了温州的质量意识。1994年2月1日,温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确立了“质量立市”战略。1994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温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明确各方职责和奖惩措施。1994年5月10日,温州召开了“质量立市万人动员大会”,在全社会掀起了“质量立市”的高潮。   温州从失信到诚信的过程给其他城市带来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也反映了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全社会质量意识从低到高的转变,信用从无到有的过程。现在,“质量兴市”、“质量兴省”已经成为了各地政府的共识和行动。
    
    第一个指导我国质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设定质量坐标
    1993年5月24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岚清在看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一份汇报材料后,作了重要批示:“的确要把质量问题当作战略问题去抓,首先要提高全民族的质量意识。日本当年经济复兴时就提“质量救国”的口号,唤起了全民对质量的觉醒,丢掉了“东洋货”的帽子。我们不好提此口号,但质量差的确起到误国的作用。我曾多年想能否搞个《质量振兴计划》,从教育、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有一整套的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
    根据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搞一个“质量振兴计划”的批示精神,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于1993年7月成立了“质量振兴纲要”起草组。前后历时三载多,于1996年9月3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质量振兴纲要》,12月24日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施行。
    它是到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指导我国质量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是我国为加强质量工作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使我国质量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次举办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
    有效的督促
    为加强质量监督的力度,督促产品质量差的企业领导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4月24日在北京举办了首期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
    这次举办培训班的对象是1998年下半年以来产品质量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
    这次培训班为期3天,培训重点主要是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等。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司、局领导及专家主讲,并邀请质量效益较好的企业负责人介绍管理经验。
    
    第一次摸清五类食品的质量状况
    沉重的数字
    过去,我国食品的生产与质量状况,谁都说不清楚。2001年9月到11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质检系统10多万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彻底查清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5类食品的生产与质量状况,取得了一组权威数据:
    生产米、面、油、酱油、醋企业一共有60085家,有79%的企业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可见生产水平之低;有15.6%的企业没有营业执照;有25%的企业不执行标准,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标准;有64%的企业产品出厂根本就不检验,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检验能力。
    这次调查摸底对之后采取的各种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措施奠定了扎实的数字基础。
    
    第一次统一产品认证制度
    贸易更便利
    为兑现入世承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C认证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第一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入口更放心
    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标志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正式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以食品准入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产品质量源头监管。
    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按照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等原则,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准备,建立的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的国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了三项具体制度: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三是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至今,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所有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之中。
    
     第一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颁布
    安全系数大大提高
    近年来,特种设备数量迅速增加,使用范围日益扩大,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正在成为人民大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与国情不相适应,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原来尚无法规可依,加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滞后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突出障碍。
    2003年3月11日,一个特殊的日子,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7章92条,篇幅较大,内容完善;以它很强的专业性、广泛性和可操作性,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之路。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节能减排的相关制度。
   
    第一次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制度
    企业信誉极大提升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同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
    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和国内现实状况两方面来看,都需要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积极介入,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问题。一系列汽车质量缺陷事件,促进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制定和出台。
    2004年6月18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申请,并决定于当日起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对2003款马自达6进行召回维修,涉及数量34200辆。这也是我国第一例汽车召回。在随后的5年间,汽车召回数量已近180次,涉及车辆约236万辆。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缺陷汽车召回不但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促使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行为更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当的竞争和市场秩序。汽车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特别是企业对有缺陷的汽车产品的主动召回行动,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信誉,反而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
    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使“召回”和“缺陷产品”两个词语逐步被国人所接受,开启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为食品召回、玩具召回和即将颁布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奠定了基础。
    
    第一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场特殊的战役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8月下旬到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2007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出席会议并讲话。她强调,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这是一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的特殊战役。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努力,虽然我们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和食品安全的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依然存在着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不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国外一些媒体对我国出口到有些国家的一些产品和食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炒作,甚至对所谓“中国制造”都产生了怀疑。这就是这次全国范围内专项整治行动的背景。
    此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做好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进出口产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等方面进行专项整治。
    
    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律颁布
    一条全新的“防线”
    2009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暴露出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仍很突出,尤其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法》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
    该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监督、严格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配合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发展我国食品产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