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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3年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机构,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十百千工程”的有关要求,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名牌产品,提升我省质量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指南》地方标准,确定了2013年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现将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列入《2013年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附件1)并符合相关类别申报条件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三)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的商标,须在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正式注册。

(四)申报产品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五)近三年来(2010年开始至申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

2、申报产品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3、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4、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的;

5、连续2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6、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申报内容

(一)申报企业务必认真阅读《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签署质量承诺书,如实填写每张表格和每个栏目,不得空项(空项须注明原因)。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和附件须如实提供齐全,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

(二)申报数据要真实可查,近三年内有关数据或情况由县级以上统计、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附件3至5格式);申报产品有出口的,相关数据由当地海关出具证明,近三年内(2010年开始至申报前)出口检验情况由市级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供证明。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产品不具备申报条件或者申报数据严重失实的,取消该产品的评价资格。

(三)企业须提交申报产品2013年或2012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报告。申报产品无近两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由当地市级质量监管部门负责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封样,可由申报企业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省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申报表可以从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 hebzjj.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五)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本(见附件7)。

(六)已设立“首席质量官”及获得省质量管理“双百优”称号的企业需提供有关证明复印件,并在申报表“质量评价”续表2下端标注。

三、用户满意度调查

为统一组织用户满意度调查,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的消费类产品(名单见附件6说明)企业须将申报产品2012年销售额最高的前20名国内用户名单以及前5名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填入《销售情况和区域登记表》(见附件6)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现场审核

为加强对申报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把关,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质量管理现场审核表》(附件8)的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和推荐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二)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本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提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填入申报表表4。

(三)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所有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电子光盘及“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汇总表”(附件9),于6月25前统一报送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四)各市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申报目录范围,主动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确保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顺利有效地实施。

(五)省名牌产品的申报、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明确告知企业,并严格自律。

联 系 人: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刘晓炜

联系电话:0311—67568065

传    真:0311—6756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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